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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敏
整治网络暴力,还网络以清朗空间是网络治理的重要方面。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征求意见稿中非常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在明确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是法治精神的基石。“法不责众”是潜存于少数人观念中的一种心理,也是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社会现象和法律适用的疑难点。主要是指当违反法律的人众多时,法律也难以对违法者施以惩处,有人据此错误认为,一旦违反法律的人多了,法律就不处罚了。之所以会有这种错误倾向,主要是由法治观念落后、法治意识淡薄、法律规范不合理、执法不严等因素造成的。在规范层面,有的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乏“令易行、禁易止”的可操作性,或者是法律严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变化,难以有效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妥当调整,使违法犯罪的行为人未能受到惩处,从而失去“责众”的可能性。在执法层面,有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人员众多,如网络暴力的形成往往需要不特定多数人的参与,通常表现为大量网民故意或者盲目跟风对他人实施骚扰、辱骂、诽谤、威胁、人肉搜索、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法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个别执法机关出于执法成本和社会稳定的考虑,可能选择性执法或者对违法者不予追究,这种执法不严的情况也是滋生“法不责众”心理的重要原因。
“法不责众”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我国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设置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存在。即使数人或众人乃至群体、单位、组织违法犯罪,也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责罚,不存在“不责众”之说。被少数人奉为“潜规则”的“法不责众”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不过是少数违法犯罪分子自欺欺人、自我壮胆而已。
“法不责众”错误倾向是对法律权威的伤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环节是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降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影响全社会的法治信仰。由于“破窗效应”的作用,“法不责众”现象会导致对国家法治状况、政府执法能力的负面判断,从而可能引发更多的违法犯罪。群体性的违法犯罪不仅比个体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更大,而且更具有误导示范效应,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尊严的轻视与麻木,成为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危险因素,对我国法治建设极为不利。如果任由“法不责众”错误倾向存在,就可能助长“众力可抗法”的气焰,激化社会矛盾;如果大量的违法现象不能得到应有的惩治,久而久之,人们就会对法律失去信仰和尊崇,法律也会因此而失去公信力和权威性。
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依法责之”。一方面,法律本身要不断强化可执行性。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是单独出现还是群体出现,法律对其制裁都应该明确而坚定。但法律也应兼顾情理,更加符合客观规律,并实时跟踪执行情况,针对情况作出相应修正。对网络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要通过更细致具体的规范依据,强调全链条闭环治理,对网络暴力信息进行分类处置,并与其他法规相协调,最终通过阶梯化治理体系实现精准治理,既全面地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又防止针对网络暴力的打击范围宽泛化。另一方面,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面对群体违法犯罪事件,执法人员不能“怕麻烦不想管”或“怕闹大不敢管”,更不能“习以为常懒得管”,要自觉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行为特征来看,虽然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通常是不特定且多数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确存在确认侵害人难、证据收集固定难、立案难以及维权成本过高等难题,但这绝不意味着法律在网络暴力面前只能处于“法不责众”的尴尬境地。事实上,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就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当然,具体开展责任追究时应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原则。例如,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一般只对在网络暴力中起决定性或关键性作用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单纯盲目跟风的相关人员则可以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又如,应根据行为人在违法犯罪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追究责任。网络暴力案件中可能涉及共同犯罪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的刑法基本原理,只要两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的支配而共同实施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当然,清除“法不责众”心态的土壤,根本上要靠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培育。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必须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只有增强法治观念,树立对法治的敬畏,破除网民的从众和侥幸心理,引导广大网民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严重危害,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绝不当谣言的传声筒、暴力的扩散器,真正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网络空间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