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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莉(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副院长)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与推进标志着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涵之一。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开展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作出部署并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使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强化村级权力监督是乡村振兴进程中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数据的应用与数字化治理的深入发展为此拓展了新路径。
清廉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广大乡村地区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大量专项资金集中流向村级组织,村级公共事务的多元性和复杂度持续增长,村级组织廉政治理风险和权力监督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基层组织监督沉不下去、群众意见建议上不来,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难、下级监督软、“一把手”自身不愿被监督;与此同时,乡村地域小、人头熟、人情坎多等熟人社会状况,都使得基层监督面临诸多难题。
202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腐败和作风问题1.9万个,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2.7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7万人。为有效破解上述治理困境,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强化基层监督”“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推行网格化管理、数字化赋能、精细化服务”。作为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清廉乡村建设既是强化基层“小微权力”监督的有力抓手,又是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更是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
数字赋能破解基层监督难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随着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在基层社会治理和纪检监察中的广泛应用,全国多地在基层建立并使用大数据平台,以探索突破村级权力监督的困境。
目前全国已经在基层广泛建立起了数字监督平台。这些平台通过系统梳理村级组织权力运行过程与决策事项,把和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资金、民生项目等信息数据全流程公开,解决了村级权力监督中长期存在的监督手段单一、监督信息不对称等突出问题。
一方面,大数据平台与数字化手段全面赋能制度化监督。数字监督平台建构起村级组织权力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制度手段与技术手段深度融合,规避了单一监督手段弊端,拓展了村级权力监督的治理路径,是大数据技术对村级权力运行监督模式开展制度变革与流程再造的治理创新,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监督创新,具有极强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大数据平台与数字化手段深度赋能公众参与监督。大数据监督平台的搭建有利于让乡村民众更加了解乡村事务的进展和结果,增强他们的参与感和满意度,促进乡村民主的发展;与此同时,增强了村情村务的公开与监督,使村民拥有了用于权力监督的充分信息和畅通渠道,进一步提高了乡村治理的透明度与公正性,极大程度避免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数字监督赋能乡村振兴
数字监督有利于调动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促进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推动治理效能的大幅提升,更好地推动乡村振兴建设。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需关注以下问题。
首先,数字监督赋能民众参与仍然存在局限性。数字监督平台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客观条件的局限性。一是民众对监督平台的使用受限于智能设备等客观条件。由于经济条件限制,乡村中依然有很多村民使用老人机,老人机不仅内存小,而且无法安装监督平台等小程序或APP,这使得部分村民无法真正使用监督平台。二是民众对监督平台的使用受限于其文化程度。虽然农村整体受教育程度已有提升,但在很多中西部地区,依然存在大量村民无法熟练使用智能设备的情况。例如乡村中的老人居多,受文化水平限制,他们只是知晓数字监督平台,但没有真正操作过该平台,或者在少数情况下通过家人使用该平台。
其次,数字监督赋能监督制度化受限于各地的发展情况。一是数字监督平台运行存在差异。例如各主体的权力和资源协调不充分,出现数据资源浪费或者无法共享数据等问题,运行流程中各环节的数据使用的限度和效度都有待提升。二是数字监督平台的反馈机制质量受到平台建设主体的影响。例如监督平台的主体是地方党委还是地方纪委,抑或是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其对于权力运行监督的反馈机制的作用发挥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受经济发展、治理水平等因素影响,各地存在较大差异。三是数字监督平台的效能和效果存在差异。大数据权力监督平台在有些地方可以发挥作用而有些却不能,其监督效果具有较为明显的地域差异。
鉴于上述问题,数字监督赋能乡村振兴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化。一方面需要不断提升数字监督的硬件支持力度,例如可以通过购买触屏式电脑设备放置于村公共场所,解决村民触达智能设备的困难;还需要不断提升村民的使用技能,通过开展短期培训或干部一对一结对子的方式,帮助村民熟练掌握智能设备的使用等;另一方面则需要在数字监督制度上予以优化,各级数字监督平台的建设主体需要更新治理理念,重视数字监督的发展;同时还需要优化治理机制,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增加信息共享内容,提升数字监督的效能。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国家监察学学科体系建设研究”[19ZDA134]、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数据权力监督背景下民众反腐败效能感实证研究](20BZZ01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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