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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推进国土绿化、体育强国建设、知识生产新生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李思齐:因地制宜做好增绿文章】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员李思齐指出,因地制宜做好增绿文章,不仅是提升国土绿化质量和效益的内在要求,也是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应立足空间差异,统筹增绿布局。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我国自然地理条件复杂多样,不同空间单元的资源禀赋和功能定位各不相同,推进国土绿化不能脱离具体空间条件,而要在整体格局中科学谋划。根据本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把增绿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整体部署,把局部增绿与整体生态格局优化统一起来,并将造林绿化任务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应着眼资源约束,科学分类施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把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前提。自然资源禀赋决定了国土绿化的科学方式和合理尺度,要把资源禀赋和治理方式统一起来。一是以地定绿,科学把握绿化尺度;二是以水定绿,合理选择增绿方式;三是统筹自然生态要素,推进系统治理。应遵循生态规律,依法修复管护。巩固增绿成果、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必须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在正确把握自然规律的基础上。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根据生态系统退化程度和恢复能力,给自然恢复留出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摘编自《人民日报》
【李智:提升依法治体水平,推进体育强国建设】
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智表示,“十五五”时期是体育强国建设全面提速、全面提质的重要阶段。提升依法治体水平,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应从完善立法体系、健全约束机制、优化保障机制三个方面协同推进。完善立法体系,夯实体育治理制度基础。发挥规则供给的独特作用,应当从三个方面提升体育立法水平。一是回应《体育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要求,及时更新既有制度;二是加强体育数据等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规则供给;三是加强体育协会管理规则的立、改、废,优化规则与规范之间的衔接。健全约束机制,规范体育治理权力运行。通过明确权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督,体育法治为体育治理权力提供明确的行权依据、划定行权边界,有效规范了体育治理权力的运行。优化保障机制,畅通体育纠纷救济渠道。随着我国体育法治水平持续提升,体育权益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权利确认和救济机制逐步衔接。未来,应当从两方面持续优化保障机制。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体育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另一方面,增强体育仲裁救济的及时性和实效性。
摘编自《光明日报》
【李舒:大众学术推动构建知识生产新生态】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传媒大学信息传播学院院长李舒指出,大众学术是在数字媒介环境下,由专业学者、知识型创作者与普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对学术知识进行的大众化转译、参与式传播与公共性生产。大众学术最直接的积极效应,是推动学术成果向公共知识转化,促进知识普惠,此外,大众学术还构建了非建制化的公共讨论场域。大众学术的“去建制化”特征,既是其宝贵的活力来源,也为其带来结构性风险。主要体现在质量失控与伪科普泛滥、算法逻辑与知识价值错位、商业利益扭曲知识传播逻辑这三个方面。大众学术的良性发展,就是要在保留其开放性和参与性的前提下,建立与数字传播生态相适应的质量保障机制和公共讨论规范。要在规范与激活中寻找治理的动态平衡。大众学术的治理逻辑不在于“谁替代谁”,而在于促进健康发展,使知识传播与生产更加协调有序。要走知识生产与人民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大众学术的兴起不是孤立的技术现象,而是中国共产党推动知识生产与人民实践相结合的优良传统在数字时代的新发展。在这一优良传统中理解大众学术,要把人民性作为根本立场,把实践性作为认识论根基,坚持群众路线的方法论路径,营造开放的知识生态。
摘编自《学习时报》
【刘权:以行政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纪检监察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刘权指出,当前,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矛盾纠纷化解、损害补偿与赔偿等方面仍面临不少法治堵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应继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进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应不断完善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以外的领域。二是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公平竞争权。应根据市场准入与退出等标准,对各类政策措施进行有效的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三是严格规范涉民营经济组织行政检查。应遵循平等原则和最小干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坚决遏制选择性检查、乱检查等行为。四是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应公正、合理。对民营经济组织实施违法处罚和失信惩戒,应符合公正原则和合理原则,不得因其属于私主体而加重处理。五是完善涉民营经济组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补偿、赔偿机制。政府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摘编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光明网记者 周亚娇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