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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淑英、韩瑞杰
近年来,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中央和地方通过多措并举,激发了林业经营和服务主体的活力,推动了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取得了林业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的成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林业生态经济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还需要完善相关公共政策体系,细化、实化政策举措,进一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林业生态经济是生态经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政策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制约着林业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大致归纳如下。
财政与金融协同力度不够。林业对于保护生态平衡、提供生产资料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财政与金融的协同支持。林业生态经济发展仅靠财政难以支撑,需要政策性金融、贴息奖补、融资担保等政策工具,支持和撬动更多资金精准服务,更好地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结合。但目前,财政与金融联动不够,对林业生态经济发展未能发挥有效支撑作用。
产权与管制政策不匹配。林业产权与管制政策之间存在某些问题,影响了森林资源高效管理和有效利用。具体表现在: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且不得用于抵押贷款的规定,影响林业经营主体的产权权益,进而制约了林业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商品林受森林采伐限额政策的约束,林木所有者没有完全的经营处置权,复杂繁琐的采伐审批程序导致交易成本较高。
公共政策之间协同不够。一方面,相关部门和机构制定的林业政策,一定程度上存在偏重于本部门某一职能的现象,导致政策间存在不协调甚至相冲突的情况。另一方面,政策碎片化、政策执行不到位以及不同政策制定者之间、政策执行者与政策受众的信息不对称,也影响了公共政策的协同效应。例如,林业管制政策与产权政策不匹配、林业管制政策与财政补贴不协调、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缺乏联动等,导致一些政策执行效果没有达到政策设计初衷和预期。
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三明沙县考察时指出,要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力争实现新的突破。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取得更好成效,需要从财政、金融、产权和管制政策四个方面优化林业生态经济公共政策体系。同时,以推动林业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考核和奖惩机制,提高政府效能,促进公共政策协同发力。针对不同主体,具体建议如下。
加大财政支持。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林业基础设施、林业科技创新和各类林业服务主体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使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财力相匹配。加大财政补贴,重点支持适度规模和集约经营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大力支持林业高新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和重点科技实验室建设。支持在森林资源及其产业基础较好的地方创建文化旅游类和三产融合类特色小镇,搭建生产、生活、生态有机融合的平台,助力林业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
优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林业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高金融产品数量和服务质量,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一是进一步规范中央林业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和管理,降低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优化保险理赔方案。二是加大火灾险、林木综合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提供财政贴息等贷款风险补偿措施。三是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健全林权抵押资产评估、备案登记、资金监管、贷款贴息和风险防控机制。
深化林权改革。进一步明晰森林资源产权,放活森林资源的经营使用权,理顺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权,保障森林资源的经营收益权。一方面,在合理保护森林资源的基础上,放活森林资源的经营使用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鼓励林地、林木和其他森林资源的合理流转,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引导村民组建家庭林场,通过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受让林地经营权等方式,实现“小山变大山”。与此同时,以集体林地“三权分置”为基础,持续推动和深化“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
实施分类管制。进一步健全统一线路图、统一标准和统一调查的森林资源管理机制,规范林地管理,夯实管理基础。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加强国有林区管护,允许森工企业适度开展森林康养、林产品加工等活动,鼓励职工从事林特产品生产经营,发展兼顾保护森林资源和改善林区民生的新模式。对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和林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独户经营的农户,简化森林采伐管理流程,提高采伐审批效率。此外,还要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森林经营方案配置采伐指标,由经营主体在规定的森林经营期限内自主决定采伐时间和数量,建立管制政策促进林业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激励相容机制。
提高林业公共政策的协同性。建立健全主导政策与辅助政策协同配合、政府考评政策引导的公共政策体系。对国有林场,应以财政政策为主导,辅助政策在生态公益林管制和科学合理盘活森林资源方面发挥作用。对新型经营主体,应以产权政策为主导,辅助政策在稳定林业“三权”、推行市场化造林、实施差别化和动态化调整生态补偿、创新森林采伐管理方式等方面发挥作用。对其他经营主体,应建立短期靠“输血”、长期靠自身“造血”的公共政策体系。同时,还要持续完善考核和奖惩机制,进一步发挥政府考评政策的引导作用。此外,在林业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要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政府考评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利于更好地形成政策合力,促进政策落实见效,推动林业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田淑英、韩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