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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现代化产业体系、数字经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人工智能立法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王楠、戚聿东:明确主攻方向,以科技创新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授王楠、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戚聿东指出,加强科技创新,可以从协同产业链、提升技术水平、推动绿色转型、强化自主可控等方面全面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构建,推动产业体系向着完整、先进、安全的方向发展,需把握科技创新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主攻方向。一是加大创新投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要持续加大创新投入力度,建立高水平创新性人才支撑体系,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高效配置创新资源,调整和优化投入结构,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二是加强数实融合,推动生产方式变革。加快人工智能发展,广泛应用数智技术和绿色技术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坚持数字技术创新驱动,促进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和工业装备的智能化升级,形成数字技术和产业应用的良性互动,形成标准化智能制造模式。三是重视企业主体,构建创新生态系统。进一步深化产学研合作,以产业需求为牵引,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建立开放创新生态系统,打破行业壁垒,促进跨领域跨行业创新合作;各类企业应发挥各自优势,以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协同创新。四是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加强国家间技术创新和产业规划等方面的对话交流,促进企业更快接触全球最新科技动态、研究成果和领先解决方案;不断完善和升级我国产业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国际化水平,在一些技术领先领域,我国应在规则、规制、标准等方面加强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和产业标准制定。
摘编自《光明日报》
【金碚:实现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做大做强数字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金碚指出,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崛起,市场经济的质态格局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型。面对经济的质态转型,各类行为主体都要有应对方案,采取积极行动。其中,制造业是数字化转型的突击队和主力军。制造业企业不仅自身必须要有数字化的创新实践,而且政府、科技、行业等各相关部门也需要关注和参与,以形成实践合力和行动条件,创造数字经济的综合效益。制造业的数字化转型不是单个企业的孤立行动,而是需在一定经济生态中实现的协同性行动方案。此外,在数字经济所具有的数据、算法、算力优势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开放性和国际化能力将极大提升。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特别是第一制造业大国,我国必须在国际规则新建构中发挥重要作用。要为我国经济特别是制造业的数字化转型创造尽可能有利的技术条件和体制基础,做大做强数字经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强助力。
摘编自《经济日报》
【李忠杰:正确处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中的辩证关系】
中共党史学会副会长、原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李忠杰指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整体推进、协同发展,必须以全局观念和辩证思维处理好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关系。一是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在传统的基础上向现代演进,总体上是历史的方向和潮流。与时俱进、赶上时代,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强大动能;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是增强文明发展生机活力的必要条件。因此,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必须大力弘扬创新精神,下决心解决妨碍创新的各种体制机制和观念问题。二是保护与建设的关系。中华文明的发展,留下了大量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现代化要求发展,人民生活要求改善,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须妥善保护。建设的理念、规划的制定、空间的布局、技术的采用等要体现发展与保护、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三是一体与多样的关系。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不仅拥有56个民族,而且拥有丰富多彩的地域文化。必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注意保护中华文明的多样性,尊重和发展各民族、各地区的文化特色,加强各种文化的交流和交融。四是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中华文明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文明的发展也离不开中国。中国越是发展就越需要以更加自信而谦和、更加坦诚而理性的态度,与世界对话,向世界学习,加强与外部世界的沟通和交流。
摘编自《学习时报》
【张凌寒:平衡发展和安全,统筹谋划《人工智能法》的制度设计】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凌寒表示,人工智能立法是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综合立法,承载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使命。《人工智能法》的制度设计既应注重“治当下”,还应兼顾“谋长远”,具体制度的设计,需平衡发展和安全,对发展需求和安全隐患均予以考虑和回应。第一,确立“立总则,留接口”的总体框架。《人工智能法》应确立“总则式”的框架体例,定位为人工智能治理的提纲挈领制度;《人工智能法》要“留接口”解决容量问题,处理领域立法与通用立法,处理现有制度与未来发展。第二,设定合理的分类分级认定规则。我国可考虑建立关键人工智能特殊监管制度,在人工智能一般监管要求基础上,实行重点监管,并可以与我国已有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实现对接。立法既应与已有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制度对接,也应从重大权益影响角度进行制度覆盖,并对未来可能造成系统性生存性风险的人工智能治理予以回应。第三,完善人工智能动态监测、预警、响应机制。如,国家设立人工智能专家委员会,定期通报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部署和应用;再如,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研发者、提供者应当建立人工智能安全事件决策和处置流程。第四,对当下和长远发展的人工智能治理共性问题做出制度安排。从当下来看,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紧张关系成为世界各国立法面临的难题,基于我国当下“世界领先的追赶者”角色,立法应尽快协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长远来看,通用人工智能初现端倪,《人工智能法》宜预留通用人工智能的规制条款,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非限定任务的、多领域通用的强大人工智能系统设置更高的安全规范。第五,根据现行技术产业发展阶段探索新型监管制度。为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相关部门可以探索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监管的试点机制,设定监管试点技术的准入条件、试点范围与期限、试点的运行规则等,明确试点目的、定期与试点企业展开技术交流和治理经验共享。
摘编自《北京日报》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