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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贝贝
当前,推进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关键要着力提升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水平。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强调“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内在要求。
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本质上是通过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层面的深度改革与开放,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金融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从广度来看,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并不是简单的机构、业务和市场等准入壁垒降低的流动型“边境”开放,而是要拓展与延伸至涉及一国对外经贸制度安排与政策举措的深层次“境内”开放,如营商环境、知识产权等。从深度来看,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是通过规则等制度的“引进来+走出去”,即国内制度的国际化和国外制度的本土化,实现国际与国内金融制度的统一和协调,达到标准一致化、竞争一致化、监管一致化。从内容来看,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就是要以国际金融规则对标与制定为核心内容,以规制与管理等治理能力提升为重要内容,以国际信用评级标准格局重塑为基础内容,打造金融领域集“规则—治理—标准”三位一体的国际话语权。
自2018年“制度型开放”提出以来,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开放的深度、广度持续提升,开放的系统性和制度性也逐步显现。如自贸区建设持续扩大,“双向”开放机制不断完善,基本实现了由“正面清单”转向“负面清单”的开放模式;“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深化,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规则制定;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金融开放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我们仍需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金融开放水平与服务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尚有差距。面向未来,亟需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进一步增加竞争、提高效率、降低风险、改善结构、强化治理,以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首先,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对标对表国际高标准金融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建设,关键在于密切跟踪与把握国际通行规则的高标准演变趋势,主动吸纳与参与制定国际高标准规则。一方面,要坚持“引进来”战略,主动与国际高标准自贸区接轨。另一方面,要坚持“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坚定践行多边主义,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引领,以“一带一路”建设为抓手,不断增强制度性话语权和全球治理的影响力,加大国内规则“走出去”的力度,从规则的接受者、跟随者向规则的制定者、引领者转变。
其次,以自贸区开放平台建设为载体,推进金融制度先试先行。要坚持渐进式的开放思维和以点带面的改革方式,构建以自贸区为载体的体制机制创新“压力测试试验田”,加快形成与高标准规则相衔接的国内制度体系。一是切实发挥好授权立法的作用,赋予自贸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不断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持续推动市场化改革,真正做到“三零”(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标准的“境内关外”自贸区建设,为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开、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创新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和跨境服务贸易的负面清单内容与形式,探索实行两张清单一体化管理,加快推进投资便利化、监管便捷化、法制规范化建设。三是对标全球营商环境评价标准,着重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全球生产要素的积极有序自由流动,进一步巩固与提升科技创新、产业标准、贸易规则的国际竞争力水平。
最后,统筹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身处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开放,要坚持管得住才能放得开,将风险防控作为事关成败得失的最关键变量。一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顶层设计,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并利用新兴信息技术大力提升监管能力,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管责任落实和问责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二是建立高标准、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健全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框架,特别是要处理好利用外资和安全审查的关系,在审慎放宽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准入的同时,建立健全安全审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管控。三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共同应对跨境资本异常流动,提高开放条件下的宏观审慎监管水平,完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郭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