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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文化法学学科建设、文化主体性、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数字经济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公丕祥:适应时代之需加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丕祥认为,加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推动文化法学研究走深走实,是适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举措。更好推动文化法学研究走深走实,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文化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着重研究文化权利法治保障问题,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的文化需求提供依据。应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实践和当代实践,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富有生命力的优秀因子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创造具有鲜明历史文化底蕴的文化法学话语和文化法治理论。应聚焦文化法治建设的实践问题,落实到文化立法、文化执法、文化司法领域,从实践问题中找到理论创新的突破点、学术发展的生长点,不断拓展文化法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摘编自《人民日报》
【梅景辉:文化主体性是形成强大文化引领力、凝聚力、塑造力和辐射力的重要力量源泉】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副校长梅景辉认为,文化主体性是文化自信的根本依托。文化主体性的导向性是文化的引领力之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在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结合中形成的文化主体性,能够在当代文化发展中发挥重要的思想引领和价值引领功能,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重要的智慧支持。文化主体性的向心力是文化的凝聚力之源,通过“两个结合”建立起来的文化主体性成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同步发展的黏合剂,为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深厚的精神文化滋养。文化主体性的创造性是文化的塑造力之源,因为有了文化主体性,中国才能够形成文化塑造力的根基,才能够对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进行学习借鉴,通过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式,创造具有继往开来、守正创新特质的人类文明新形态。文化主体性的包容性是文化的辐射力之源,是在不同文化交流互鉴中形成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和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基本特质,同时通过文化的交流和传播在国际上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让世界上更多的人理解中国思想、中国文化和中国价值。
摘编自《光明日报》
【林木西、王聪: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辽宁大学国民经济研究院院长林木西、辽宁大学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研究基地副主任王聪指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首先,现代化产业体系是新发展格局的基础。一方面,构建新发展格局最本质的特征是实现高水平的自立自强,打通产业链供应链的堵点卡点。另一方面,坚持高水平“走出去”和高质量“引进来”有机统一,有利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其次,现代化产业体系是现代化国家的物质技术基础。从战略全局来看,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促进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和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具体实践来看,现代化产业体系致力于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打造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再者,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既是从产业层面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抓手,也关系我们在未来发展和国际竞争中赢得战略主动。
摘编自《经济日报》
【梅宏:发展数字经济需筑牢“三大基石”】
北京大学计算机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梅宏指出,发展数字经济需筑牢“三大基石”。一是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建立数据要素市场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前提,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高效共享、流通交易构成了数字经济的源头活水。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系统化推进,需要做好顶层设计,更需要留足创新探索空间。二是数字治理体系的构建。数字治理体系是数据要素市场健康有序及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随着数字化转型的加快,传统的形成于工业社会的治理体系、机制及规则难以适应数字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政府监管体系以及国际治理体系均面临诸多挑战,未来十年将是全球治理体系深刻重塑的十年,需尽快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数字治理体系。三是数据技术体系的演进。总体来看,未来大数据技术发展趋势,技术模式将从“计算为中心”向“数据为中心”转型,数据与应用将进一步分离,高能效大数据技术栈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大数据标准规范和以开源社区为核心的软硬件生态系统仍然是发展的重点。
摘编自《北京日报》
(光明网记者徐倩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