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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乐野(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谢楠(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习近平主席在2022年世界经济论坛上指出,世界各国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拆墙而不筑墙、开放而不隔绝、融合而不脱钩,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当前,随着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围绕数字贸易规则的争论日趋激烈。在全球化进程受阻的背景下,世界不同经济体参与数字贸易的策略发生变化,国家和集团利益凸显,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呈现多元变化趋势,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区域“同心圆效应”增强,建立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正当其时。
新趋势为拓展中国话语权提供“窗口机会”
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建构上,数字技术强势经济体一般都致力于形成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开放自由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并积极寻求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规则表达权,以求抢占数字贸易的时代先机,实现技术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技术力量较弱的经济体则致力于强化跨境数据流动的约束性规制,以维护数字安全。数字贸易规则主导权的博弈,既反映了不同经济体的数字化发展水平,也可能导致新的数字鸿沟,加大后发经济体和先发经济体在数字经济上的发展差距。
由于达成规则共识的复杂性,全球存在着多种数字贸易规制建构路径,WTO、二十国集团等国际组织都推出了各自的数字贸易规则。各经济体在数字技术水平和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上的巨大差异,导致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存在“差序结构”。从数字贸易发端至今,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以美国和欧盟两大规制体系为主、以其他国家规制体系为辅的格局。美国和欧盟在价值理念、政策目标上的不同,形成了在公民隐私保护、跨境数据管辖、数字税收、数字市场准入等事项上的分歧,且难以弥合。美国强调数据流动的自由性,致力于依托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实现其数字市场的规模扩张;而欧盟坚持以数据保护为主导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美欧规则在全球数字贸易中长期居于主导地位,二者都对其他规则的制定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
随着新冠疫情、俄乌冲突和其他地缘政治对全球贸易生态的重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通过管控跨境数据流动以保护本国利益的“数据重商主义”开始出现,各国纷纷加重了对数字安全、数字利益、数字伦理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关切。各规制制定主体在数字贸易上的政策更加灵活、贸易规则的适用范围更加“区域化”,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的争夺越来越向数据管辖权聚焦。“数据重商主义”严重阻碍了数字贸易的协同发展。
为促进国内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保护自身的数字利益,推动全球规则建构,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在跨境数据流动上坚持多边主义,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在对数据自由流动的基础性地位给予一定程度认可的同时,也对数据本地化存储、数据跨境流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表明了自身的立场。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规制体系与其他规制体系的兼容性还不够强,其国际影响力还有待提升。顺应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趋势,发挥数字经济大国优势,制定协同多方、公正有效、推动国际国内数据价值双循环的制度框架,是持续激发我国数字经济潜力、释放数字经济动能、提升全球数字贸易地位的重要举措。
构建中国特色的包容性规则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应把握以下着力点:一是立足比较优势,构建话语关键领域。如:在跨境货物贸易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等优势领域,着力推动实现跨境货物贸易便利化的规则制定,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难题,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二是着力于消除数字鸿沟,积极推动数字经济均衡发展,保护后发经济体的利益,共享数字发展红利。三是推动全球价值链延伸,推动企业跨境流动。推动我国企业加大核心技术的研发,在贸易分工中找寻发展机会,促进我国产业向全球价值链的中高端迈进。
构建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应在开放融通中促成全球的高效治理。反对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加强全球经济的开放、沟通、融合,在包容普惠中促进公平治理。倡导各经济体发挥自身优势,联合应对全球风险挑战,共享全球经济增长成果,实现互利共赢。针对日益增多的数字贸易摩擦,特别是中美两国在数字领域摩擦的日益增加,作为数字经济大国,我国应积极表达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诉求,应对在数字主权和数据跨境流动管控上的双重标准,建构协同多方、公正有效的全球多边数字贸易规则。学习并借鉴“美式模板”“欧式模板”和其他规则体系的成功经验和合理内容,结合中国国情形成中国方案,在全球规则变革中发挥大国作用。
构建中国特色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应全面研究各方诉求,分析诉求依据,研判诉求变化的可能性。针对我国与国际规则的分歧,特别是同“美式模板”的分歧,重点对本地化要求、数据跨境流动、网络内容审查、市场准入限制、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等六大方向作出系统性分析。深入研究全球态势,加大和国际高标准规则的对接力度。我国应在统筹战略定位、产业发展、安全维护上,明确我国的数字贸易规则立场,并提出具有说服力的国际规则主张。
促进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协同发展
强化国家统筹谋划和整体应对。完善国内数字领域监管立法,加强制度供给和法律保障。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的政策法规,完善数据储存、产权、保护、流通等基本制度、标准体系、法律规范,促进数据安全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根据数字贸易要求、程序、内容的变化,将隐私保护、数据产权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网络空间治理等纳入立法监管范畴;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数字贸易水平。
建立专门的协调机制,保障国家数字贸易战略的贯彻执行。通过高效的机制,协调工信、商务、公安、外交等相关部门在数字贸易上的步调。调动各方力量在数字贸易态势研判、国际规则变动与我国的应对策略研究、我国发展理念和数字规则主张的解释、国内行业和企业数字贸易的规划指导、国内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针对美欧数字贸易规则对我国的限制,强化对贸易壁垒的识别,研究制定整体性的攻防战略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