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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文鸣(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近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是助力民营经济树立长久信心、提升内生动力、释放创新活力的“关键一招”。
当前,我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大多体现在政策性文件中。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内容相对完备的政策保障体系,各地区、多部门也密集跟进出台了相关配套举措。这些政策对提振民营经济信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法律相比,这些政策的制度效应相对有限,相关主体的预期依然偏弱。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仅仅或者主要依靠政策措施,很难加以根治。除相关政策文件外,我国近些年还发布了一批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但这些立法主体多元,“法出多门”情况较为明显,综合保障效能还有待提升。出台专门法律,主动回应社会期待和民营企业关切,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补齐短板弱项,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此稳定民营经济发展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向社会传递了党和国家坚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心,并通过提高相关制度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涵盖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投融资支持、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多方面的法治保障。
“促进”的要义是平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求对各种经济形态平等保护产权、平等进入市场、平等参与交换、平等受到监管。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理念和目的是保障公平。在民营经济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中,平等原则居于核心地位。国家应当保障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政策支持和市场准入。平等原则作为一项立法、执法和司法准则,强调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对各类经济组织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应平等对待,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公权力主体不得滥用权力限制民营经济发展。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应通过确立公平竞争的法律框架,改善民营经济的投融资环境,鼓励技术创新,加强企业权益保护,并明确规定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和“矩”,引导民营经济依法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真正实现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竞争作为市场经济活力之源,是维护市场经济行稳致远的必要条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保障民营企业公平、高效参与市场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公平竞争”是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要求制定产业政策不能违反竞争政策,不得歧视民营企业,既要制裁不正当垄断行为,也要打击不公平竞争乱象。它强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应当允许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同时,要求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规范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中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促进型立法要落地生根,需要密切关注“可执行性”。从立法类型来看,民营经济促进法属于促进型立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柔性的立法形式,促进型立法是法治领域改革的有益实践,但立法的直接适用的难度往往较大。此种立法的法律条文往往较为抽象,宣示性、倡导性条文较多,有大量“支持”“保障”“援助”“奖励”的表述,较少设置法律责任条款,这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立法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关注。例如,通过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提升政府服务效能,降低民营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并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同时,为了提高法律的适用效果,应重视与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协调统筹,打好组合拳。具体而言,在纵向上,民营经济促进法既要合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要处理好与地方民营经济立法的关系。横向上,民营经济促进法要处理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的关系,抓住立法重点,主要规定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竞争政策中立、资源要素平等获取、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民营企业家精神倡导、亲清政商关系构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内容;在法律体系外部,要对接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优势的同时,对于已经施行的收到良好效果的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应当将之依法、及时吸收进民营经济促进法之中,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