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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环境法典看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来源:人民日报2026-07-07 09:18

  作者:秦天宝(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离不开法学各分支学科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法学各分支学科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上不断取得进展和突破,中国法学在整体上就更能彰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在这方面,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和生态环境法部门的增设有效推动了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对于增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主体性、原创性,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为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开辟广阔空间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方式具有“适度法典化”与“领域型法典”等特征,创造性构建了融合“总则—分则”“管理规范—裁判规范”为一体、不同于传统法典特征的“复合型法典”。这深刻表明,生态环境法典不是不同部门法规范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机械“集合”“汇编”,而是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追求,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纳入相互联系的逻辑框架而形成的有机统一体。生态环境法典不是将旧规范装进“新容器”,而是按照新的法理逻辑组织起来的规范体系,为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开辟了广阔空间。

  从外在体系看,生态环境法典采用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的五编结构。这一结构的意义不仅在于“提取公因式”编典技术的成功运用,更在于它确立了生态环境立法的规范层级。总则编规定统摄全局的宗旨、原则与基本制度,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承载传统环境法的核心功能,绿色低碳发展编将“发展转型”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这种“保护—修复—转型”的三阶递进,使生态环境法典突破了单纯的“损害控制”功能,具备了塑造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引导功能。

  从内在体系看,生态环境法典实现了从“要素管控”到“系统治理”的方法论转变。以前,生态环境立法较为分散,污染防治、资源保护、能源管理等分属不同法律部门,彼此之间协调不够,甚至相互冲突。生态环境法典的规范设计着眼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打破了生态要素之间的制度壁垒,形成了“生态系统—环境介质—污染源”的全链条管控。更重要的是,生态环境法典将“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的要求予以制度化落实,使生态环境法典从“应对问题的法”升华为“塑造未来的法”。

  生态环境法典在编纂上的创新对于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传统法学理论依据“调整对象的性质”与“调整方法的独特性”划分法律部门;生态环境法典则以法律的调整目标来统摄、整合众多法律规范,形成了不同于传统部门法那种从抽象到具体的法典化路径,而是遵循从目标到手段的法典化路径。生态环境法典各部分都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展开,不同规范之间不是通过抽象概念的演绎相互联系,而是通过实现共同目标的“功能耦合”相互联结,着重提升不同规范的协同效能。这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实践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

  坚持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构建环境法学新理论

  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与此相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下的法律部门正式由7个增加至8个,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这不仅仅是法律部门分类的调整,也揭示了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所在。那就是必须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突破西方法学理论的认知局限,积极从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

  西方法学的“部门法”理论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按此分析框架,生态环境立法因其跨越公法、私法与社会法的复合属性,长期被定位为“领域法”,即一个围绕特定社会问题形成的规范集合,而非具有独立法律概念基础、法学理论基础的“部门法”。这种定位在一段时间内虽有其合理性,但在方法论上隐含着一种“依附性”假设,即生态环境立法缺乏自成一体的概念体系和逻辑结构,必须依附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才能解决实践问题。

  这种认识虽然部分反映了生态环境立法的历史,但也在理论上掩盖了、裁剪了我国丰富鲜活的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及其蕴含的自主的环境法学知识。传统部门法理论以“权利和义务”或“权力和责任”为基本分析框架。而在我国长期实践中,生态环境立法逐渐形成了以“生态承载力—开发限度—代际公平”为逻辑起点,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理论的分析框架。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核心关切不仅是“如何分配利益”,也包括“如何划定人类活动的生态边界”;其规范的重心不仅是“事后救济”,更注重“风险预防”与“系统管控”。正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生态环境法治的独特实践,推动中国环境法学重新认识“什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元问题。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及生态环境法部门的增设,表明中国环境法学在吸收借鉴西方法学理论合理成分的基础上,超越西方法学理论的思维定势,开辟出以中国问题、中国实践为基础,以系统整合为方法的环境法学知识生产新路径。

  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对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意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增设生态环境法部门,展现了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对西方法学理论的一次反思与超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突破“公法—私法”二分的传统框架。传统法学通常以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认知坐标,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均在这一坐标中定位。然而,我国生态环境立法既包含环境监管方面的公法规范,也包含环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私法规范。如果固守公法私法二分的传统,生态环境立法只能被视作不同性质法律规范的“拼盘”。生态环境法典的成功编纂已经证明,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价值目标,生态环境立法可以形成跨公私法域的整合性规范,具有同样的逻辑整全性。

  开辟以“领域法”为突破点的法学知识生产路径。一段时间以来,“领域法”被视为“不够成熟”或“缺乏体系”。生态环境法典的成功编纂表明,“领域法”同样可以一种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模式实现法典化。这为其他领域立法的法典化提供了重要借鉴,也启示我们构建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需要在传统部门法框架内提出新概念,也需要创造适合“领域法”特点的法学范畴。比如,深入研究思考如何从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文本和制度实践中提炼出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法教义学范畴。

  实现了从“法律移植”到“制度原创”的学术模式转换。民法典的编纂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则具有更突出的制度原创性。无论是“生态环境”这一核心法律概念的确立,还是“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抑或是“适度法典化”的模式选择,都是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出发、解决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制度创造。这个过程本身就在定义法律标准、创造法学知识。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实践表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当社会产生新的法治需求时,法律体系以及法学知识应当具有自我革新的自觉。中国法学完全有能力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创造出具有自主性的环境法学知识体系,更好服务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

[ 责编:陈锐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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