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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琦(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艺术学院辅导员),李辽宁(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全局的高度,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的重大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建议》部署要求,完善和组织组织综合性法治评价,充分发挥法治评价激励引导作用,对于压紧压实“关键少数”的法治责任,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职用权,进而推动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规范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治评价“评什么”——构建特色鲜明的评价内容
构建对领导干部进行法治评价的科学内容体系,被视为“世界性难题”,有的国家历经百年仍处于反复摸索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资本主义法治有着本质区别,这就要求法治评价必须扎根中国法治建设实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体系。
突出法治理论学习的综合考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是各级领导干部投身法治实践的必然要求,必须作为法治考评的“必答题”纳入评价内容体系。
突出依法履职能力的综合考评。创新运用网上问卷、调阅资料、实地考察、谈话访谈等多种方式,多渠道考察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现实表现,综合评价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能力。
突出法治建设成效的综合考评。全方位了解领导干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工作实绩,以及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具体成效,引导领导干部把履职重点放到建设更加完善、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上来。
法治评价“谁来评”——设计多元协同的评价主体
谁来给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打分”,关乎法治评价方向是不是正确、评定够不够准确、结论能不能采信,是法治评价的核心问题。探索实践法治评价机制,应当设计“党的领导为核心、专业机构为支撑、群众监督为基础”的多元协同评价力量,注重吸纳各方优势强化评价的方向性、准确性、公正性。
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治引领。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法治评价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将党的主张具体体现到确立评价办法、主导实施过程、保证客观公正、提升总体质效等全过程各方面,把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评价的效能优势。
依托专业机构强化科学评估。法治建设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系统化的工程,其评价工作涉及大数据分析、社会调查等多学科知识,本身就是一门专业学科。应当建立相对独立、业务精湛的专业组织,以严密的组织、科学的方法确保评价过程规范、数据客观、结论可靠。
扩大公众参与强化民主监督。法治能力如何、法治成效怎么样,归根到底要看群众的满意度,要让群众能信服。应当注重提升公众参与度,保证群众知情权、监督权、评议权,合理分配群众“打分”权重,让评价结果体现民意、经受民验,持续巩固提升法治评价的民意基础。
法治评价“如何给”——提炼简明实用的评价结果
管理离不开衡量,对复杂行政行为的抽象量化是法治评价的内在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特征,需要科学的“指数”描绘其进程、诊断其健康、引领其方向。法治评价机制探索实践中,应当选取关键性评价指标,多渠道、多维度采集法治运行原始记录,通过科学对比分析,力求形成定量、定向、定势相结合的评价“成绩单”。
所谓“定量”,即量化呈现法治现状。法治评价不能是“概略画像”,应当减少主观感知的模糊性随意性,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测量相结合的方式,将法治建设的成效量化为具体的指数、分数或等级,为组织评价、理解落实、社会监督提供通用标尺。
所谓“定位”,即鲜明指出改进方向。评价不仅要给出“成绩”,还要说明缘由,不仅告知总体“健康水平”,更需准确指出是“立法质量有待提升”,还是“基层执法规范性不足”,或是“特定群体法治获得感不强”等问题清单,从而为后续整改优化提供靶标。
所谓“定势”,即动态追踪发展趋势。通过设置“行政诉讼数量”“治安案件数量”“群众满意度”等观测点,连续监测发布法治建设成效,将评价的复杂环节转化为简明指数表,将评价的长期过程呈现为发展趋势线,作出可量化、可比较、可追踪的直观评价,形成具有时代性和前瞻性的法治建设“数据库”。
法治评价“怎么用”——释放助推法治的评价效能
法治评价的生命力在于应用,评价结果不能止步于一份报告或一个排名,而应成为激发动力、促进履职的“硬抓手”。将综合性法治评价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是有效发挥法治评价正面引导和行为矫正作用的关键所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法治评价工作机制探索实践中,必须将评价结果与评优评先、追责问责、能上能下等挂起钩来,让干部有实实在在的成就感、阵痛感和危机感。
通过树立典型强化正向引导。比如,对评价优秀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将法治评价结果折算为绩效奖励,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赋予实质性权重,树立法治成效是重要政绩的鲜明导向。
通过失责必究形成倒逼效应。对法治评价认定为依法履职不力、抓建法治失责的,依规依纪进行问责,运用法纪的刚性约束促使领导干部从“要我抓法治”向“我要抓法治”转变。
通过关联晋升激发内在动力。将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考察的重要方面,将法治评价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形成“抓法治才能有发展”的普遍共识,使尊崇法治、厉行法治成为领导干部内在自觉。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当法治评价从“软约束”变为“硬指标”,必将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引领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敬畏法治、践行法治的良好风尚,凝聚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力量。
【本文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马工程“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研究”重大专项“思想政治教育学科40年理论建设成就和经验研究”(SCJJ24MGC01)的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