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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青(中国农业大学北京食品安全政策与战略研究基地教授)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逐步成为食品市场新的增长点。2024年全国农产品网络零售额为6797.8亿元,超额完成《2024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设定的6300亿元目标。与传统实物市场相比,食品网购市场具有交易的网络性、虚拟性和复杂性。同时,网购市场由于具有商品经营主体多、准入门槛低、链条长、业态新、销售范围广等特点,呈现出快速扩张与复杂性并存的局面,因此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衍生出一系列挑战。2024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食品安全问题投诉量高达232.7万件,位居投诉问题的第三位,占投诉总量的12.5%。在网购投诉中,食品安全问题同样备受关注,是主要的投诉品类之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5年3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旨在强化协同监管机制和全链条监管合力,推动监管责任从农田到餐桌实现无缝衔接。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由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和食品安全监管手段三部分组成。网络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对于规范新兴领域、实现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进而压实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效能具有重要作用。当前,网络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面临如下难点。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一是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如我国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经营主体登记制度,因有“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除外的规定,导致经营主体登记范围难以确定。微商虽被纳入电子商务的范围,但因没有相关的交易平台且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有经营主体身份。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监管部门很难依据具体规章制度处罚到人。二是食品安全相关立法中对社区团购这一新兴业态经营者的责任缺乏规范,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后追责难。三是食品安全相关立法在强化电商职责中存在不明确之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强调平台需对入驻商家履行审查和监管义务。这种监管模式强化了平台责任,但是并未充分考虑平台控制违法行为的动机及履行责任的能力,使得实际规制效果并不理想。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履责能力有待加强。电商平台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是网络食品重要监管主体。但当前,第三方入驻模式下,平台企业面对海量的入驻商家,难以做到对每个商家的资质进行严格、细致审核。部分平台片面追求商家入驻数量,对商品质检报告的审核流于形式,对检测项目的要求未能全部覆盖国家或行业标准,把关不严容易导致部分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环节。另一方面,部分第三方入驻商家可能提供虚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平台审核时难以甄别。有的商家未完整展示食品标签的法定内容,如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等。一些散装食品或自制食品在页面中仅标注“手工制作”,未明确过敏原信息(如含坚果、乳制品),可能导致过敏人群误食风险。目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线上产品质量抽查大多依靠电商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和产品包装标识信息来追溯生产企业,部分不诚信商家为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提供的可追溯信息往往存在错误、虚假、缺失等问题。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无法根据商家提供的信息追溯。此外,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作机制仍需完善。部门协同呈现“运动式”特征,表现在突发事件应急协同及临时性协同工作中须形成指挥调度的常态化机制。同时,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农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海关、网信等多部门,容易出现信息壁垒、数据统计口径、数据标准与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导致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不畅,易形成监管盲区,降低监管效率。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尚显不足。一方面,传统监管方式较难应对网络违法行为、网络交易监管诉求和举报,仍需加强智能化监管能力,适应网络交易和数字时代专业信息系统和平台的应用。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资源与任务量失衡,难以做到精准监管。
构建网络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需要从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整体需求出发,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明晰市场主体职能、创新技术手段,通过全链条责任压实、数智化工具运用及多元共治机制提升监管效率。
一是树立全局观念,完善网络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制度设计。首先,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政策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平台、商品经营者等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平台对商家资质审核、标签展示、直播宣传的具体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其次,及时跟进新业态发展,针对现制现售食品、微商、社区团购和私域电商等新业态,制定专项监管规则,填补法规空白。再次,通过立法合理优化消费纠纷中消费者与平台、食品经营者和销售主体之间的举证责任,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最后,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引导平台和商家规范经营。
二是明晰网络市场主体监管职能,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共治格局。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主体除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商平台等主要市场主体外,在社会共治理念下,行业协会、消费者和其他社会群体也被纳入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范围。首先,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建立由市场监管、网信、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的网络食品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风险。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数据资源共享机制,构建数据共享渠道,打破信息壁垒,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其次,电商平台应建立完善入网经营者资质审核机制,依托相关政务数据核验平台、视频核验、经营地址定位验证、现场确认等手段,对入网商家提交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照等资质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平台应制定网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利用技术手段对网售食品信息进行合规监测和风险排查。针对网络经营者特别是直播带货、私域电商等新业态,平台需加强商家资质审核与商品质量抽查,压实主播的食品安全责任。再者,行业协会应推动行业自治规则和标准构建。其他社会力量的介入可作为一种信息补充披露机制,遏制入网经营者的质量投机行为,构建网购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三是创新技术手段,强化网络食品安全全链条数字化监管。一方面,指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发AI智能审核系统,对商家提交的资质文件进行光学字符识别(OCR)和语义分析,自动比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识别虚假资质或过期证件,提高审核效率。另一方面,升级技术手段,强化全链条食品安全数字监管。推广区块链技术,实现网购食品从产地到餐桌的全链条追溯。开发利用好大数据平台,将订单、仓储、车辆运输、食品安全检测等多维数据实时汇聚,实现网购食品全链条的可视化监管。
(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北京网购生鲜食品全链条安全监管研究”(23JCA009)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