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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磊
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推进高质量生态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建立合理高效的投入机制是持续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的关键前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这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效能、完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指明了深化改革的目标与任务。
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一直是环境保护的普遍性难题。一方面,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纯公共物品,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私人投入难以获得合理回报,面临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另一方面,生态保护与修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资金投入大、项目周期长、技术难度高、涉及领域广,对整体性、协同性、可持续性的要求极高,需要整合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力量,方可持续推进,否则就容易陷入高投入、低效率的困境。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资本参与意愿不强,我国各类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主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在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环保历史欠账较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艰巨,单一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满足生态修复的巨大资金需求,市场化、多元化、协同化是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的必然趋势。探索和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的市场化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修复,既符合现代化的生态环境治理理念,也体现了“成本共担、收益共享”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的改革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一是资金来源越来越多元化。不少地方已打破政府“一肩挑”的局面,通过各种渠道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修复。例如,一些省份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市场化方式全方位推进生态保护修复,明确支持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领域。
二是合作方式越来越多样化。通过引入市场化机制,体现“谁保护谁受益、谁修复谁受益”原则,推动投资模式、运营模式、利益分享模式等机制创新,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投入的积极性。例如,四川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多种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内蒙古自治区采用“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模式,通过“项目收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方式实现资金自平衡,实现了生态保护社会收益的内部化,让生态修复变得“有利可图”。
三是参与主体越来越广泛化。除了政府与企业的合作之外,一些地方还探索引导社会组织、个人等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成功推动了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
现阶段,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仍然面临一些难题,亟待改革破题。一方面,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依然面临“重保护、轻利用”的路径依赖,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尚不清晰,制约了生态保护修复的经济性和可持续性。另一方面,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投入的市场化机制仍不健全,修复工程的盈利模式、收益分享、风险分担方式等还不成熟,导致社会资本参与的意愿还不够强。此外,参与主体的协同效率不高,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要求,各行业、各领域、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与义务尚不明确,有效的绩效评估与沟通机制还不健全,各方统筹协调能力仍然有限。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设多元化的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一是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湿地信用、碳汇、水权等生态权益交易市场建设,促进生态保护修复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延伸生态产品价值链,多渠道提高生态产品价值,将生态保护修复的环境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二是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领域的投融资机制创新。遵循市场化原则,拓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在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合作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绿色债券、环保产业基金、碳交易等投融资方式创新,提高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丰富和拓宽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收益。三是建立生态保护修复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和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的协调联动机制,促进互联网平台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降低沟通与协调成本,在生态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等环节体现全过程参与,实施全流程监督,实现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形成多元化投资方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社会合力。四是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快制定和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的生态保护修复的规范和标准,科学制定生态保护修复的目标与任务,确定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分配规则,划分保护与利用的权利与责任,为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进而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的长效机制。(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