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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伯琦(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叶夏(福建省农学会)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优化升级,推动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强化农民增收举措。乡村三产融合发展的要义在于,要素优化重组、资源整合集成、优势交叉互渗,使乡村产业链条延伸,产品开发范围拓展,乡村多样功能挖掘,农民增收幅度提升,从而实现发展方式创新与产业转型升级。乡村三产融合的目的是解决农业产业附加值过低的制约瓶颈,以求优化结构并合理延伸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乡村一二三产业交叉集成可不断生成新的开发业态、新的技术集成、新的商业模式、新的空间布局等,有助于有效打破乡村产业传统开发与经营格局,形成强劲的乡村振兴态势。
当前乡村三产融合发展还处于一个发展与提升阶段,农业高质量发展与产业化基础依然相对薄弱,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还有待于进一步突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仍然有限,利益联结机制有待健全与完善,乡村产业融合发展还有待深化,进而需要因势利导优化构建运营模式,因地制宜创新协同机制,着力发挥有序链接与优势叠加的作用,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与农民增收致富。就发展对策而言,需要把握四个环节。
创造便于融合的条件。乡村三产融合是发展趋势,但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作为保障。就目前而言,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差,而且面临人才、用地、信贷、设施等基础不足的困难,进而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融合体扩大规模、阻碍了创新求变进程。创造便于融合的条件包括: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打破要素聚集瓶颈,破解机制创新障碍,补足基础设施短板,提供融合优惠政策等,要坚持“根基在农业生产、普惠在农企合作、保障农民利益”原则,力求从根本上激发不同产业与农民群众主动参与融合的积极性,拓展产业融合的渠道与合作开发的领域。
夯实要素聚合的基础。要按照“市场导向、坚持质优、发挥优势、差异发展”的导向,促进乡村三产融合,需要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上整体协同推进。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产品研发和生产销售,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构建全渠道销售模式的同时稳步提高农产品就地转化率,力图将更多的产业利润留存在本地;注重实施差异化策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促进乡村三产融合,则迫切需要加强利益联结机制建设,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让农民特别是小农户合理分享融合发展增值收益,共享三产融合发展成果。
促进多向度融合发展。农村产业兴旺,互动融合是关键。乡村三产融合要以农业生产为基础,不仅要促进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农村服务业为主流的顺向融合;而且要以农村服务业为基础,以农产品加工业为支撑平台,反向带动农业生产的逆向融合;突出特色则要因地制宜向两端延伸,托起农业产业化与乡村服务业的双向融合。三产有效融合的标识,应该是讲求“融得进去、连得起来、获得实效”,从而延伸出富有成效的业态形式和多元共生的产业主体,使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社会产业形成良性循环,实现乡村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
推动乡村多功能发挥。围绕推动乡村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各类相关产业,坚持以农业产业化、绿色化发展作为优先方向。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农业的主体地位不动摇,保障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并积极有效拓展农业农村多功能性,结合乡村农业经济、生态保护、社会服务、旅游观光、宜居宜业等集成性功能优势,充分挖掘产业生态化与生态产业化过程中的多重价值,充分发挥农业在水土涵养、空气净化、景观布局等方面的价值。实现农业农村多种功能开发,推进旅游观光、研学创意、乡村文化、生态保育、康养经济发展,以融合性延长产业链、以互补性提升价值链,以改革为创新内动力、以完善利益链为关键,增强“种养加”与“产加销”的互联互通性,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动能。
推动农业融合发展,根本目的是要让农民获得更多收益。对此,必须将广大农民群众纳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体系之中,以众多农民为主体,着力完善创新农民参与并分享二三产业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产业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并实施有效调控,加快实现农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的参与度和受益度,让更多农民群众享受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带来的红利。就实践意义而言,既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产业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找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农民群众增收致富的结合点,又要因地制宜采取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订单合同、服务协作、产销联动、流转聘用等多种形式,更要建立农民群众与农业经营主体风险共担、互惠共赢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群众更多地分享到产业融合发展带来的增值收益。与此同时,要着力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加强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双方利益分配的指导与监管,推动双方明晰产权、明确责任与风险,增强双方契约意识,及时化解利益矛盾,既保障农民群众充分受益,又确保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收益,持续调动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