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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朝霞(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
法典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集中体现和高级表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坚定不移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着眼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正阔步迈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新时代。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指出:“积极研究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这表明,编纂环境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
目前,中国环境法的法典化还面临诸多重大挑战。比如,不仅可资借鉴的国内外实践经验十分匮乏,作为法源基础的环境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备,且法典化的理论支撑较为薄弱,在编纂什么样的环境法典等根本性问题上尚未达成统一共识。
首先,缺乏可直接借鉴的域外环境法典编纂成熟经验。其一,国外环境法典在形式和内容上不像各国民法典那样拥有大致相同的立法体例和制度体系,在法典化进程和经历上更是千差万别、无章可循。例如,在外观形式上,法国的环境法典连续多达七卷,爱沙尼亚的环境法典却只有区区62个条文。在体例内容上,法国、意大利、瑞典等不同国家的环境法典各不相同,与具有基本相同体例和制度的各国民法典相比可谓天壤之别。其二,域外的环境法典几乎都以“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属于工业文明修正论范畴(工业文明生态化)的理念或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大多属于第二代环境法的范畴,难以为已进入生态文明新时代的中国编纂环境法典提供可直接借鉴的有效经验。其三,法国、意大利、瑞典、爱沙尼亚等编纂了环境法典的国家其国土面积和人口规模都比较小,其法典化经验难以为人口规模巨大、地理条件复杂、历史文化悠久、结构性矛盾突出的中国所直接借鉴。
其次,无法将民法典编纂本土经验套于环境法典。跟民法这一单质型基础性部门法主要由民法规范构成不同,环境法属于由以行政法规范为主体,以民法规范、宪法规范、刑法规范和诉讼法规范为补充的多类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而成的领域性部门法。从理论上看,环境法典应采用以“事理”而非“法理”为逻辑主线,以公共利益为本位,以环境、资源、生态为基石范畴,以执法规范为主、裁判规范为辅的编纂方式。显而易见,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经验,对环境法典编纂的借鉴意义较为有限。
再次,作为法典化基础的环境立法体系仍不完备。作为一种高度体系化的规范载体,法典是一个国家在特定历史阶段,某一部门法发展到一定高度后——拥有健全完善的立法体系——形成的统一规范整体。从整体上看,我国尚未形成健全完善的生态文明立法体系,制定内容全面、功能完备的环境法典面临重大挑战。
最后,尚无成熟学科理论作为环境法典的学理支撑。通常而言,法典是法律规范的体系性编纂和法学理论的规范性表达,是系统性法治建设和体系性法治研究相结合的产物。环境法典的编纂相比民法典、刑法典等常规法典更为复杂,需要有“法理”(跨越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和“事理”(牵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上的双重理论基础作为支撑。然而,我国对环境法典的系统研究才刚刚起步,学术界对于要不要编纂法典,如何命名法典(有生态文明法典、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等多种主张),以何种法典化模式(汇编合并式还是编纂整合式,“双法源”还是“单法源”)编撰法典,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等涉自然资源立法要不要也整体放入法典,法典具体分为哪几编,各编顺序如何安排,法律责任编怎么布局,要不要规定环境权、资源权、排放权等大量最基本的问题,还有重大分歧。
如果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工业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法典,那么,阔步前行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征程上的我们也要树立雄心壮志,将中国的环境法典打造为人类生态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法典,成为世界法典化历史上可与法德民法典媲美的又一法治文明丰碑。落实到实践上,当前最重要的就是,切实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立为中国环境法典的指导思想,让其真正成为第三代环境法的代表和未来各国环境法典的标杆。
这是因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对作为第一代环境法指导思想之“环境保护”和第二代环境法指导思想之“可持续发展”等理念和思想的传承和超越。西方的“环境保护”思想,虽然已开始重视环境问题,但没有将保护和发展视为一个整体,在实践中容易忽视民生和发展而陷入环保“一刀切”的泥潭。西方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尽管在认识论上已将保护和发展视为了一个整体,并致力于发展的可持续性,在理论上明显超越了“环境保护”,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其主要以“未来安全”和“代际公平”为核心价值,重在致力于解决贫困、饥饿、环境卫生、清洁能源等影响可持续生产生活的基础性问题,并不追求“高质量”“高水平”“高品质”等高阶目标,也未形成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系统方法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调“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水平保护”,主张维护环境良好、资源永续和生态健康,以实现生产发展、生活美好、生态改善的“三生共赢”,坚持以空间的有序化、发展的生态化、生态的资本化(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治理的体系化、保护的经济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路径,并且形成了如何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等方法论,在格局、视野、目标、路径、方法等方面均是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理念和思想的超越。
环境法典的制定是一个远比民法典编纂宏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既要有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胸怀“国之大者”,坚守战略定力和历史耐心,又要保持敬畏之心,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谦虚谨慎的作风,在“事实”层面明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和主要挑战,着力夯实“事理”(如何辨析环境、资源、生态的概念,如何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等)和“法理”(环境法的结构和地位,环境权的性质和构造等)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形成健全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最终实现“事实—事理—法理—法律—法典”的飞跃,切忌急功近利,为全面实现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典化表达做好理论准备。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生态文明理念的环境法学阐释研究(23AFX022)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