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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娣(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我国发展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对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提出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稳步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加紧实施更具系统性、前瞻性、战略性的制度型开放新举措,释放开放新红利,是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深层次改革与高水平开放的重点任务。
准确把握制度型开放的基本内涵
“制度型开放”是我国高水平开放的核心内容,既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也是一次深层次改革。相比一个时期以来国际经贸规则下的“边境上开放”,制度型开放可视作为规则和制度体系开放,即通过国内深层次改革,推动国内规则体系和基本制度框架与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双向有机衔接,并通过制度创新和外溢,向世界提供有效制度供给的开放。其中,“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作为制度型开放的核心要素,具有高度关联性,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规则开放”是主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国内规则完善,积极参与并引领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建设的开放;“规制开放”是通过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与国际规制有机协调、互借互补的开放;“管理开放”是通过国内改革破除阻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建立有利于要素流动的政策法规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的开放;“标准开放”是构建与国际有机协调的标准体系,以降低消除国内外标准差异形成的市场准入门槛和技术壁垒的开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逐步实施以优惠政策为主要特征的对外开放政策,以低成本要素开放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建立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为主体的外商投资基本法律框架,并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开放型经济,不断深化改革,健全完善涉外法律制度,引导国际资本、技术、管理等先进要素流向国内。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开启了制度型开放探索实践进程,我国对标WTO规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提高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程度,迅速融入国际分工体系,经济实现高速增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着力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自贸区和自贸港建设,及时复制推广了349项自贸区和自贸港制度创新成果,推动国内改革与扩大开放有机衔接。出台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并全面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律法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2021年,我国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以积极姿态参与全球经贸治理。我国成为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货物贸易总额居世界第一,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居世界前列。
新时代对制度型开放提出新要求
制度型开放是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关键抓手,也是以开放促改革、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方面,有效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要求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当前,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占全球经济比重上升至40%左右,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率达80%,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的话语权不断提高。气候变化、地缘政治冲突导致大型经济体立足自身发展制定经贸规则,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近岸化、友岸化、短链化,经贸合作成本大幅度上升,尤其是美国把我国定位为最重要竞争对手,试图通过“规则锁定”战略推动全球生产要素与中国“脱钩”。跨境电商、数字贸易迅猛发展,5G、人工智能等前沿关键技术多点突破、交叉汇聚,推动以工业互联网装备、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服务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迅速发展,各国纷纷抢占新规则、新标准制定的战略制高点。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但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主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地位没有变,这要求我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在推动联合国框架下,共建以制度为基础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提出更多中国方案;在改革西方主导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中有更多主动作为;在领先优势领域,主导全球规则制定权。
另一方面,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制度型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期,高质量发展正面临要素流动受限、结构矛盾突出、发展不平衡等发展瓶颈。要借鉴和引入国际高标准规则等制度创新成果,深化“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微观经营主体活力和创造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吸引全球先进生产要素集聚,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