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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红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
发展是人权保障的基础,是实现人民幸福的关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从而使发展权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统。2021年9月21日,习近平主席在第76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其中包含六项主要原则:坚持发展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普惠包容,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行动导向。从人权保障的角度看,全球发展倡议强调以人民为中心、聚焦重点领域、坚持行动导向,是一份浸润人权精神、饱含中国人权智慧、彰显全球人权治理中国贡献的人权文件。
“全球发展倡议”充分体现了“以发展促进人权”的人权发展理念。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只有各国人民都过上好日子,繁荣才能持久,安全才有保障,人权才有基础。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这是中国在人权问题上长期坚持的基本立场,也贯穿于“全球发展倡议”之中。“全球发展倡议”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核心理念,强调发展的优先性、人民性、实践性,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促进人权,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增强民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同时,“全球发展倡议”坚持普惠包容原则,强调关注发展中国家特殊需求,通过缓债、发展援助等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困难特别大的脆弱国家,着力解决国家间和各国内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这实质上表达了相关国际人权文件中关于“发展权”核心意涵的界定:自主发展的权利(自主决定发展道路的权利)、参与发展的权利、促进发展的权利、享受发展成果的权利、获得帮助以享有平等发展能力的权利。“全球发展倡议”旨在表达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诉求,改变治理工具主义和单边主义所导致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为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增添了法理支撑。
“全球发展倡议”植根于中国文明成己成人的优良传统,来源于中国自身发展的实践。“全球发展倡议”所包含的“只有各国共同发展了,世界才能更好发展”的理念,体现了中华文化自古强调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同时,“全球发展倡议”聚焦“发展”这个关键点,以“发展”为出路,把“发展”当药方,源于新时代中国自身发展的成功经验。多年来,中国始终立足自身实际,坚定不移在发展中夯实各项人权全面发展的根基。“发展”既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目的,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路径。“全球发展倡议”将共同发展的时代责任放置于构建全球发展命运共同体框架中,旨在构建更加平等均衡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推动多边发展合作进程协同增效。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率先主动承担债务减缓、发展援助等发展责任,正努力成为促进全球发展和人权保障的先行者。
“全球发展倡议”直指国际社会发展权受阻的实践难题,强调深化务实合作、消除发展障碍。发展权的实现既是各国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重在起而行之。“全球发展倡议”坚持发展优先,将发展置于全球宏观政策框架的突出位置,强调加强主要经济体政策协调,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构建更加平等均衡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推动多边发展合作进程协同增效,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当前,发展权受阻是全球人权治理实践面临的巨大挑战,自然灾害、地区冲突、逆全球化与保护主义思潮的涌现,使全球合作赤字骤增,广大发展中国家出现发展困境,引发了大量的基本人权问题,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全球发展倡议”强调加大发展资源投入,重点围绕减贫、粮食安全、抗疫和疫苗、发展筹资、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工业化、数字经济、互联互通这八大领域推进合作落地,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注入新动力,努力保障实现所有国家的发展权,不让任何一个国家掉队,构建更加平等均衡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
“全球发展倡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合作平台是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发展权实施机制。长期以来,一些国家以发展权缺乏独特的权利内容而否认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合法性。在这一点上,“全球发展倡议”对其予以了有力的回击。“全球发展倡议”是中国向国际社会提出的重要公共产品与合作平台。其难能可贵之处,就是突出坚持行动导向,既有统领思想,又有具体指向,在诸多具体领域中,都提出了切实的债务减缓、发展援助等合作机制,尤其是“全球发展倡议”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平台对接、协同增效,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是对发展权实施机制的重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