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5个经济特区发挥了改革“试验田”和对外开放重要“窗口”的作用,为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通过经济特区的探索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制度创新是推动经济特区发展的重要一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指出,经济特区要勇于扛起历史责任,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按照国家发展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始终站在改革开放最前沿,在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为全国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制度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永恒的主题。如果从1547年第一个以自由港命名的意大利北部的热那亚自由港算起,至今已有470多年的历史。截止到今天,世界上已有1000多个特殊经济区,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979年4月,邓小平同志首次提出要开办“出口特区”,后于1980年3月,“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并在深圳加以实施。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由此拉开了经济特区发展的帷幕。
实践充分证明,没有制度创新,就没有今天经济特区的发展。以深圳为例,2017年深圳的GDP总量预计超过2万亿元人民币,仅次于上海和北京,成为中国第三大经济城市。事实上,四十年前,深圳还只是一个小渔村,四十年的制度创新和艰苦奋斗,一座崭新的现代化城市腾地而起。不管是中国第一块集体土地的拍卖,还是对外体制机制的持续革新,深圳始终走在制度创新的前列。
展望未来,经济特区要通过制度创新,更加主动地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同时,要继续深化金融、外贸、投资、科技、人才等领域的制度创新,探索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法治和信用建设。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应着眼于三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一是加快建立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一致的市场准入方式,促进国际投资的便利化,持续对接国际通行的经贸规则,建设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二是确立符合国际高标准贸易便利化规则的贸易监管制度,通过程序和手续的简化、适用法律和规定的协调、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和改善,为国际贸易交易创造一个协调的、透明的、可预见的环境;三是推动金融制度创新,确立适应更加开放环境和有效防范风险的金融创新制度,新常态下更需要金融的创新,市场要求我们必须用新的办法解决新的问题,同时,做好资本金、杠杆率、系统性风险以及信息方面的收集、系统的建立和对统计数据的监测也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