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浙江大学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何文炯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此次改革中,社会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职能,国家给予了特别关注。其中有多项改革措施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从全球范围看,各国在二战后对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各国治国理政的重要一部分,社会保障治理水平也成为了衡量现代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伴随过去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改革取得了突出成就,逐步迈向成熟。以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为标志,我国社会保障治理现代化迎来了新起点。
社会保障项目众多,涉及人群广泛,高效的治理机制是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推进社会保障治理现代化,需要健全的法治保障、科学的制度设计、合理的运行机制和群众满意的经办服务。各主体在一定规制之下发挥积极性,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形成公平、高效、可持续的制度运转体系。此次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围绕优化各部门社会保障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展开,具体措施包括: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隶属关系等。与此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税务部门的社会保障职能相应得到调整。必须看到,本次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是在充分总结多年来社会保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标志着政府下决心解决当前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的诸多突出矛盾,体现了国家社会保障治理理念的成熟。从中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历史进程考察,深化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将为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立柱定架,是推进国家社会保障治理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
以此次机构改革为契机,在新时期推进社会保障治理现代化还有以下新期待。
一、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国家行政机构职责的重新划分,要求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修改,这是完善社会保障法制的重要契机。最近十多年来,通过总结改革探索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和各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提高了社会保障治理水平。但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仍然不够完善,有的法规存在缺陷,还需要进一步修改。
例如,社会救助是历史悠久的社会保障项目,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担当兜底之责,但目前仅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一临时性法规,权威性不足,与社会救助制度的地位不相称,与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因此,建议把《社会救助法》作为重要的立法项目。这部法律应当明确在社会救助中的政府责任、财政来源、执法主体和救助对象,明确其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规范,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又如,《社会保险法》需要修改,明确社会保险新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统筹层次、经办服务体制及机构性质定位、监督体制及社会监督机制设计,修改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及其调整机制、最低缴费年限制度、个人账户相关规定,确立社会保险精算制度,实行社会保险精算报告制度。此外,《军人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
二、优化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行政机构职责的重新划分,将有助于社会保障制度朝着更加公平、更为科学的方向深化改革。具体来看,要根据“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保障需要,完善社会保障项目体系;按照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原则,优化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养老金方面,让基本养老金回归“保基本”的职责,确保各群体年老之后具有购买基本生活资料的能力;加快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向统收统支的全国统筹过渡。医疗保障方面,完成新农合与城居医保制度整合,并鼓励探索建立全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政策衔接机制;在降低制度运行成本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参保病人个人负担封顶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逐步缩小乃至取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增强互助共济性和基金使用效率。社会福利方面,逐步提高军人和妇老幼残等特殊群体福利水平,建立完善生育津贴制度、儿童津贴制度和老年照护服务补助制度,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就业保障方面,加强就业帮扶,增强就业创业激励,提高劳动参与率和就业质量,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工伤保险等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最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基本保障项目的定位,坚守“保基本”的原则,为职业年金(含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性保险等补充性保障发展留出空间,促进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建设。
三、改进社会保障运行机制
国家行政机构职责的重新划分,有助于提高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效率。基于确保国民基本风险保障权益的目标,引进效率原则,改进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千方百计降低制度运行成本;以有限资源为社会成员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实现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持续健康运行,服务国家长治久安。
参保方面,在全民参保计划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制,制定旨在提升家庭功能的社会保障政策。
筹资方面,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规则和社会保险费率,规范缴费行为;理顺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明晰各级财政的社会保障责任及其投入方式,健全社会保障预算,落实社会保险费补助,建立基金兜底责任机制;扩大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提高投资回报率;健全划转国有资本、转入国有资产收益、转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转入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待遇给付方面,加强制度间的政策协调,控制和缩小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障等项目的群体间待遇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协调残疾人和失能老人等群体的福利政策,避免重复享受、资源浪费现象。
治理机制方面,加强政策协调和部门协同,实现资源整合和资源共享,继续使用并扩充社会保障卡功能,防止因部门职能调整再另起炉灶而浪费资源;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精算平衡机制;创新社会保障服务供给机制,扩大社会保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健全与疾病、工伤、生育保障相关的医药卫生服务,完善失能老人和残疾人照护服务以及各种扶老助残服务的定价机制和谈判机制,支持服务供给方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四、提高社会保障经办服务水平
国家行政机构职责的重新划分,将有助于社会保障经办服务能力的提升,有助于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将其与现代社会治理的先进理念有机结合起来,着力实现“四化”。
一是流程科学化,即按照逻辑严密、简约高效的原则,再造社会保障经办服务流程,提高科学化程度,同时推进“互联网+经办服务”,力争“最多跑一次”以方便群众。
二是服务精细化,即以需求导向,提供精准服务,在充分了解参保人员和各类服务对象需求的基础上,形成有效的服务方案,包括部分个性化的服务。
三是队伍专业化,即把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当作一门专业,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培育足够数量的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并有慈爱之心的经办服务人员,给予合理的薪酬、有效的保障和良好的发展通道,使之能够稳定、持续和热情地工作。
四是手段智能化,即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服务精准度并降低服务成本,加强数据整理和挖掘,开展智能审核和大数据分析,并用于制度政策设计、重大决策和个性化服务方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