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贫困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吴国宝
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新时期一项攸关国家兴衰和人民福祉的重要的国家发展和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两次提到了乡村振兴战略,并将它列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坚定实施的七大战略之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指出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乡村振兴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体现,只有全面实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受益主体、建设主体和治理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使乡村振兴战略行稳致远。
坚持和实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
乡村振兴是全体农民的共同责任。乡村振兴中党的领导、政府的支持、市场的推动、社会的关心和农民的参与缺一不可。当前尤其需要提高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责任意识。只有当全体农民意识到自己在乡村振兴中的责任并且勇敢地、自觉地来承担自己的责任,乡村振兴战略才能真正激发出全体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乡村振兴只有确保农民的受益主体地位,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使产业发展、生态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治理等活动不偏离乡村振兴的初衷和目标,才能真正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完善和创新能够有效实现农民主体地位的乡村治理组织结构
实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完善和创新能够实现农民作为治理主体、建设主体和受益主体的乡村治理组织结构是基础。改善和加强乡村治理中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是实现农民主体地位的关键。切实以维护和不断增进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与福祉为标准,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完善和创新能够真正落实村民有效自治的组织体系。当前,需要加强和改进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组织形式在实现村民自治中的积极作用,使广大农民能够有效参与乡村重要事务的计划和决策。
建立和完善能够保障有效实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主体地位的制度
实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是保障。首先,要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和农民自治组织参与村级事务协商、决策的制度,明确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的要求和程序,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振兴的计划讨论和协商有据可依;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村级重要事项公开、公示的制度,确保农民对村级重要事务的知情权;再次,要建立农民对村级重要事务有效监督的制度,使农民能够真正行使对事关村民利益的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权。
此外,还要鼓励和支持农民结合当地的社会和文化特点,自主讨论、协商制订乡规民约,自我规范和约束其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责任和行为。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提升能力是关键
实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提升能力是关键。为此,要为农民提高生产、经营和管理等素质提供必要的有效途径,提升农民作为乡村振兴建设主体的能力;通过教育、培训、宣传、典型引导、边干边学等方式,帮助农民了解、熟悉参与村级事务决策、协商和监督的权利、规则和技术,提升农民作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和受益主体的能力;采取灵活多样、喜闻乐见的形式,逐步培养农民作为乡村振兴主体的责任意识。